1.郑东新区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
2.郑东新区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民主评议情况表
3.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4.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5.郑东新区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公示表(拍照版)
6.身份证复印件
7.户口复印件
8.特困人员供养协议书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及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申请人还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比例不低于30%,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救助供养金从次季(月)核算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