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 乡级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特困人员救助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语言、听力残疾人;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细则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5.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省政府制定的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差别、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等因素,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三档制定,分别不低于本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和50%确定。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夏季)                            14:00-17:30(冬季)
郑东新区万通街66号 商都路办事处民政所
65670523

1.郑东新区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

2.郑东新区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民主评议情况表

3.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4.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5.郑东新区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公示表(拍照版)

6.身份证复印件

7.户口复印件

8.特困人员供养协议书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及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申请人还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比例不低于30%,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救助供养金从次季(月)核算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