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县级
2018-12-24 2018-12-24
关于对民办学校(教育机构)2018年度办学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民办学校(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行为,加强对全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日常监管,促进郑东新区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依据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依法办学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2018年度办学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一)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且依法取得教育部统一印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民办学校。

(二)2018年新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不参加本年度检查,但应接受抽查,并向郑东新区教文体局上报年审材料。

(三)2016年—2018年受到过区级以上(含区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含本年度获得省、市示范、市一级示范幼儿园),本年度视为免审单位,可不再年审,但应接受抽查,并按要求报送相关年审材料。

(四)接受郑东新区人民政府督导室2018年过程督导、三年复评,督导评估结果优秀的民办幼儿园,本年度视为免检单位,可不再年审,但应接受抽查,并按要求报送相关年审材料。

二、年审时间

20181224——2019317 

三、年审方法和步骤

(一)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接到通知后,要根据审查内容逐项对照,自查评估,整理各种证件、证书及相关资料,写出自查整改报告,做好年审的各项准备工作,按时报送年审相关资料。如果连续两年定为不合格等级,且整改不达标的单位,郑东新区教文体局予以撤销办学许可处理。

(二)辖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年审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整改(20181224日—201916日)。

民办学校(教育机构)逐项对照审查评分表内容,自查评估,整理各种证件、证书及相关资料,填写《郑东新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2018年度审核登记表》,做好迎审的各项准备工作, 并写出书面总结,按时报送相关年审资料。

年审资料包含以下内容:1.年度工作书面总结。2.《郑东新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2018年度审核登记表》。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上第123三项于元月4日前,第4项于111前报至教文体局816室。

第二阶段:实地审查(201917120)。

区教文体局组织年度检查组深入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方法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查阅各项档案资料,以及召开教职工和学生座谈会等形式,对各民办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条件、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办学效益和办学行为等进行认真检查,并形成年审初步评价意见。

第三阶段:财务审计(201812242019222)。

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要在本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审计重点包括审查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行为,学校收费是否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出资人是否按照本学校章程规定从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等,区教文体局视审计情况按25%的比例对各民办学校的财务审计进行抽查复审。

第四阶段:检查通报(201934315)。

根据实地检查情况,结合日常监管,对民办学校(教学机构)办学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民办学校(教学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

四、审查重点内容

(一)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是否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是否建立健全党团组织,配备有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务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文件精神,把党建工作情况作为年检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

(二)是否经常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注意加强对师生的服务、管理和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健全的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和预案。

(三)是否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和师德师风建设,牢固树立育人为本,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的教育目标,把幼儿园办成幼儿快乐成长的乐园,让家长安心,群众满意,社会放心。

(四)是否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五)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使用和学籍管理是否规范。

(六)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土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校舍功能(教室、试验室、图书馆、行政用房、活动场地)、图书藏书、仪器设备等是否与办学的层次、规模相适应。

(七)教师队伍建设(数量、年龄、职称结构)等是否与办学的层次、规模相适应;是否有教师资格证,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教师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补贴办理,教师的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符合国家政策。

(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文件精神,针对培训机构把规范培训行为、规范收费管理等方面的若干要求作为年检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

(九)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变更、变动、设立新教学点,与其它学校联合办学、变更教学内容(专业)等是否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变更校长是否经过核准,是否认真执行办学许可证年审制度。

(十)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是否健全。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是否建立和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是否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学校资产是否已过户到学校名下,行使法人财产权。

(十一)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是否设置相应的财务机构和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会计资格,是否设立银行账户,账目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是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二)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收费是否按照国家、省、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收取的各项费用是否按规定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学生退学要求退费是否按规定执行。

(十三)是否按要求认真参加每年的教育事业统计。

(十四)是否有健全的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和预案。消防、食品卫生、校车、校舍和校园管理等方面是否有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情况如何。

(十五)是否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资料是否齐全,管理是否规范。

(十六)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学校的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是否有其他组织和个人非法侵占学校资产的现象。

(十七)年度内学校的信访、投诉问题、退学退费问题是否得到了妥善解决。

(十八)招生宣传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辅导”等关键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模糊宣传的行为;招生简章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备案审批手续,是否按照已备案的招生简章进行招生宣传。

五、年审结果

(一)年度检查的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的认定。自动终止办学的,按规定提交停止办学情况说明、财产清算情况和学校公章。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审查戳记。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视为合格单位:

1.本年度财务未审计的;

2.因故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3.对于投诉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应退学费拖延退还的;

4.屡次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而在规定的时限内不接受年审的;

5.群众来信和投诉较多,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6.年度缺席3次会议(含3次)以上的民办学校;

7.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 、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年审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分别给予限期改正、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限期整改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必须认真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积极改进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单位要终止办学,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清理债权债务,办理注销登记。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有关要求

(一)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要高度重视2018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工作,借此机会,认真总结学校工作,及时总结办学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客观地对近五年来的办学情况进行总结,对2019年的工作早做打算、早安排。对需要检查的工作内容提前做好准备,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

(二)开展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年度审查是依法管理、加强指导,促进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规范办学,引导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和一项重要工作制度。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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