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郑东新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系统各单位财务活动要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规章制度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坚持勤俭节约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第三条
科学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有权纠正、抵制。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郑东新区教育系统各单位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单位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二条 财务室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及决算报表情况,测算编制收入、支出预算、制定财务及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单位所有资金、票据、及往来结算的财务管理、核算和监督,并和相关科室做好各项实物资产的管理登记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的各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 支出项目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并符合纪检、财政、审计和政府采购等有关部门的要求,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所有财务支出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审批手续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二条 财务报销必须取得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并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
1.所有报销的原始凭证要及时、分类粘贴到粘贴单上,并在事由栏内注明支出事由、用途和经手人,同时经手人要查验发票的真实性。购买实物的票据要有验收人签字,原始凭证经财务会计审核盖章后,经业务口负责人签批后报单位分管负责人签批,最后经单位负责人签批。
2.取得的原始凭证内容要完整,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要据实填写,原始票据不得私自涂改,有错误的发票返退经手人,重新向开具单位索取。
3.因公外出产生差旅费的,参照郑东办〔2015〕78号《郑东新区管委会关于转发郑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报销票据只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符合规定的票据,并附领导审批的局机关出差审批表和上级文件或通知。事前未经审批的差旅费支出,不予报销。
4.因公产生会务费的,参照郑东办〔2015〕81号《郑东新区管委会关于转发郑州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5.因公产生培训费的,参照郑东办〔2015〕82号《郑东新区管委会关于转发郑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6.局机关各科室所需办公用品和招待费支出,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列支。
第三条 严格按照《郑东新区管委会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郑东文〔2012〕162号执行。所购物品按照年初预算批复执行,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项目必须走政府采购程序。所有物品的采购由专人负责,采购人员至少两人,本着节约、实用、物美价廉的原则,择优选择。所购物品需附明细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严禁白条作报销凭证。具体可参照《郑州市201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一条 现金管理
1.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每日收入的现金要当日送存银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减少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市内消费500元以下零星商品服务支出,除服务网点无法使用银行卡结算外,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超过500元(含500元)必须使用转账支付。参照郑东计财〔2014〕126号《关于实施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2.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
3.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预借资金,需填写《借款单》,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方可借用,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结账报销手续。办理报销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条 银行帐户管理
1.严格执行开设银行帐户的有关规定,开设帐户必须报经管委会、计财局、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对银行帐户做好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2.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
3.零余额账户管理
往来款项管理。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暂存、暂付等款项,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设备的购置、更新计划须由各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再由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要事先申请,经领导批准后由采购人员统一购置。资产配置标准参照郑东办〔2015〕80号《郑东新区管委会关于转发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归口负责”。办公室(或总务处)负责各部门固定资产配置、调剂,对各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妥善保管、维修和使用;财务室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报废处置,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及使用情况台帐。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核查、处置。财务部门应与办公室(或总务处)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对各类资产进行经常性监督,防止浪费和积压。固定资产处置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凡固定资产造成丢失、损坏的,应照价赔偿。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将领用或借用的固定资产归还,并由办公室确认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七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一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二条 会计档案的查阅。外单位查阅会计档案,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查阅时财务室有关人员必须在场。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并复印时,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并限期归还。
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领导同意,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有上级审计局和财政局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 财务人员的交接。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替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一条 财务室每月月初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报告上月实际支出及预算执行情况;年底提供年度财政决算报告及有关报表。
第二条 财务工作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和上级机关的审计检查。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所提问题,认真整改。
第三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请局属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