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周岁以下的(不含6周岁),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到派出所提出申请,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审核办理;
2、6周岁以上的,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到派出所提出申请,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审核后,报派出所所长(主管副所长)审核上传至分、县(市)局户籍民警审核,治安大队长审批,派出所户籍民警办理。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本人人像信息(6周岁以上提供);
3、国外出生人员入境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国外出生人员出生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
5、国外出生人员的父亲(或母亲)的《居民身份证》(电子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6、国外出生人员父母已婚的需提交《结婚证》;
7、国外出生人员属非婚生育的,申请人需提交非婚生育说明;
8、对出生证明上无父亲信息且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国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9、上述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印章,同时提供翻译公司资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