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8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2.12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的,符合条件的,予以当场办理。
3.12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后,转交社区民警进行调查。经调查符合变更条件的,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办理。
1.申请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18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8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2.12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的,符合条件的,予以当场办理。
3.12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后,转交社区民警进行调查。经调查符合变更条件的,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办理。
1.申请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