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包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
(3)残疾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下岗证、离(退)休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4)拆迁协议;
(5)有关协议,裁决、判决。
办理流程:(试运行)
一、申请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包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
(3)残疾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下岗证、离(退)休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4)拆迁协议;
(5)有关协议,裁决、判决。
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居(村)民委员会不能直接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但乡(镇)办事处可以采取在居(村)设点受理困难群众申请的方法将申请受理工作延伸到居(村)一级。
乡(镇)办事处受理窗口应当常年提供低保申请材料清单,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告知家庭人员情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并配合调查;提供虚假信息、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审核程序
1.发起经济状况核对
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上报至核对平台发起核对。
2.组织入户调查。
乡(镇)办事处应自受理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人员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有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入户调查人员由乡(镇)办事处和社区工作人员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
3.组织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政评议小组由乡(镇)办事处工作人员、社区(村)党支部和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居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居(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村)民代表组成,其中居(村)民代表人数不小于评议小组人数的2/3.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
4.签署审核意见
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办事处低保经办人员参照核对报告对低保申请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并由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
三、公示
由乡(镇)办事处在申请人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公示栏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四、审批程序
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应当于5工作日内在《郑东新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拟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发放低保证
各乡(镇)办事处要及时给审批通过的申请家庭,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证需填写完整,加盖本街道公章并表明低保的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