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寸红底照片4张;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3、户口本复印件2份;4、代养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5、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6、个人申请书(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7、村委开具的证明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还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村 (社区)公示7天,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 比例不低于30%,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 的申请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村 (社区)公布,并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救助供养金从次月核算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 终止。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 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 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 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