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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2021-12-07
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豫民[〔2021〕 5 

  

       河南省民政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保障困难 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根据《社会救助暂行 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豫政 [2014] 92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

[2020] 26号) 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社会救助需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状况指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和刚性支出状况。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信息 核对和实地调查等方式所掌握的社会救助家庭情况,对社会救助 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确定的活动。

第二章  认定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

(一) 配偶;

(二) 未成年子女;

(三)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 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 居住的人员。

共同生活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 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居住时间等因素 综合认定。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 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二) 连续3  ( ) 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  ;

(三) 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 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 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 和转移净收入等。

第七条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一) 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

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等。

(二)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 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 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等。

(三) 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  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  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它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  分红和其它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 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它不动产收入等。

(四) 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 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 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 ,包括赡养(抚养、扶养) 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 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 收入等; 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 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 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五) 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第八条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 优待性收入.包括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等;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 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 兵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 父母奖励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城镇独生子女 父母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救助 ;归侨生活补助费等.

(二) 奖励性收入.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政 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奖金、津 贴、补助;见义勇为奖励金;奖学金;因参与志愿服务负伤、致 残、亡故而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等。

(三) 普惠性收入.各级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高龄老年人津贴。

(四) 救助性收入.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 助学金;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和补贴、大病保险理赔 ;政府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府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 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 人护理补贴、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政府或社会为受灾困难群众发放、捐赠的救灾款物。

(五) 特定用途性收入.因公(工) 负伤人员依据相关法律 规定获得的除工资性质待遇外的其他款项;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教 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因拆迁获

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水库移 民补助金;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职工(居民)  自缴的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困难群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六)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九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现 金、实物、投资、债权债务等,其中实物、投资、债权债务为以

货币进行量化之后的净值计算。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 金融资产(现金、存款、证券、保险、赔偿金、其他 投资等) ;

(二) 债权资产;

(三) 固定资产(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家 居物品、收藏品等);

(四) 无形资产(专利、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

(五) 其他财产.

第十条复核在册救助对象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时,下列 财产不计入申请人家庭财产范围:

(一) 来源于不计收入部分形成的银行存款;

(二) 属于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对困难家庭及个人捐助所形 成的银行存款;

(三) 法律法规规定不计入家庭财产的其他财产.

第三章  核算方法

 

第十一条家庭人均收入是指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提出申请前 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 得到的平均数.家庭各类收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一)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计算收入;

(二) 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 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  取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  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三) 享受医疗期或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 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四) 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金按照当地政

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高于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五) 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参照同行业收入情况计 ;

(六) 无固定场所、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个体流动摊贩 (水果、蔬菜、修理、餐饮等),灵活就业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 的,比照当地同行业劳务价格或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计 ,实际收入高于评估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七) 从事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零工的人员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八) 种植、养殖等农副业收入按照本地区同等作物(养殖 品种) 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或出栏数核算,并可扣除必要成本 后计算收入.不能准确确定实际产量或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上 年度同等作物或(养殖品种) 的平均产量和当前市场价格进行行 业收入评估计算;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 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

(九) 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未共同生活, 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可按照具有法律效 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数额计算,但义务人经 强制执行没有履行能力的除外。

没有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低保  标准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 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  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 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十) 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 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 的或者租赁、转让 协议(合同) 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 转让价格计算;

(十一)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在校就读学生除外) 且不主动就业的,其个人收入按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符合下列情况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1.家庭中有肢体、精神、智力重度残疾人的,有患重病且 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照护人员1人.

2.在怀孕、哺乳或照顾3周岁以下婴幼儿期间,妇女1人; 抚养超过3周岁学前儿童的,照顾人员1人.

第十二条家庭刚性支出费用主要指用于医疗、康复、教 育、就业等方面的必需费用,刚性支出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 因病费用.对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 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 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 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

用按实际支付金额予以扣减。

(二) 因残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个 人实际支出费用予以扣减(提供原件票据) .

(三) 因学费用.对家庭成员中有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国家统 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一学年教育费用刚 性支出(指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或保教费扣除获得政府或社 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  予以扣减。在民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 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标准予以扣 减。

(四) 必要就业成本.对就业人员就业成本按照务工地同期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予以扣减。

(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三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

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 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

融性资产低于当地同期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 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 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 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 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 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 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 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 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六) 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 万元(含) .

(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第十四条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

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 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高于

当地同期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

(二) 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

融性资产低于当地同期3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 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 房、酒店式公寓等) ,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 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 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 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

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 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 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六) 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 (不含).

(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第十五条申请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 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

(三) 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家庭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

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四)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低保边缘家庭救 助范围。

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

算方法适用本办法第三章规定。

第十七条申请住房、教育、医疗、就业、自然灾害等救助 的家庭,救助条件和标准由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第十八条  (  ) 民政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 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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