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临时救助初审 | 贫困证明 | 原件 |
临时救助初审 | 临时救助申请表 | 原件 |
临时救助初审 | 医院诊断证明 | 复印件 |
临时救助初审 | 住院手续 | 复印件 |
临时救助初审 | 一寸照片 | 原件 |
临时救助初审 | 身份证或户口本 | 原件和复印件 |
临时救助初审 | 医疗收费票据 | 复印件 |
临时救助初审 | 社区三委会议纪要 | 复印件 |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本市户籍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非本市户籍的由户主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救助需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和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人户分离的还需提供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
2.因病住院的提供入院、出院证和病历首页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原件;
3.因灾的提供家庭财产损失清单和相关证据,家庭财产入保的,提供保险部门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书;
4.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5.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经核实,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县级民政部门可直接受理申请,简化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