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 县级
2018-01-16 2018-01-16
《郑州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暂行办法》(郑财社〔2018〕1号)

郑州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民政局、老龄办,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财政、发改、民政、老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豫财社〔2015〕201号)精神,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运作,满足老年人个性化、多样化服务需求,现将《郑州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豫财社〔2015〕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质量情况和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创新机制。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优先保障具有郑州市户籍的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独、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二)坚持政府引导、培育市场主体。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相结合、与培育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相结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三)坚持规范操作,注重绩效评估。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加强绩效管理,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坚持体制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管办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探索解决公共养老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较低等问题。

第四条  目标任务。到2020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基本建立,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高效合理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机制。养老服务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第五条  责任要求。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不同项目、不同服务的分类指导,定期督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重要环节事项,及时发现、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六条  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是承担养老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第七条  承接主体。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或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六)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承接养老服务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单位名单;

(八)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要求;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八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可持续服务的原则确定。具体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数量等要素,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以签订服务合同的方式加以具体明确。   

(一)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以及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购买社区养老服务。依托承接主体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以及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提供建设补贴和运营补助;

(三)购买机构养老服务。依托承接主体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机构供养服务、护理服务,以及为民办养老机构提供建设补贴和运营补助;

(四)购买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主要包括为养老护理人员购买职业培训、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以及为养老服务人员提供岗位补贴;

(五)购买养老服务评估。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评价,以及为养老机构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和消防安全评估等;

(六)购买养老服务岗位。主要包括社区养老服务岗位和对高龄独居老人巡视服务岗位;

(七)购买商业保险。鼓励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投保商业保险。按照老人和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养老机构包含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八)购买养老服务业发展相关规划、政策、信息化、标准及理论研究等;

(九)其它经过郑州市财政局、民政局等政府部门批准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项目。 

第四章  购买程序

第九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应结合自身职能和业务需要,合理核定内容、服务项目、价格、目标和评价标准等,编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不宜实行政府采购的,积极探索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承接方式。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雇用等承包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及时签订购买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项目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资金。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严禁转包,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五章  购买对象及标准

第十二条  具有郑州市户籍且实际居住在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服务时间每人每天不低于1小时。

(一)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中度、重度失能老人和年满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

(二)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

(三)散居特困老人;

(四)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中失能或高龄老人;

(五)百岁老人;

(六)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老人。

第十三条  具有郑州市户籍,享受郑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老人、低收入家庭老人、散居特困老人、计生特扶老人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贫困老人,可申请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夫妻两人不能重复申请)。每户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符合条件的家庭数量确定。

第十四条  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经验收合格的,政府按照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奖补。每年根据运营服务情况给予运营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具有郑州市户籍且实际居住在行政区域范围内,自愿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购买机构供养服务,服务费用每人每月不低于郑州市月工资最低标准。

(一)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中度、重度失能老人;

(二)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

(三)散居特困老人;

(四)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重点优抚对象、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中的中度、重度失能老人;

(五)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老人。

第十六条  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或其它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政府提供机构发展扶持政策。按照新建、改建床位数量给予建设补贴,根据养老机构收住老人数量给予床位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我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经培训合格,并与养老机构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当年无责任事故的养老护理人员,可以申请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人员岗位补贴。

(一)在养老服务机构连续工作满1年不足5年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二)在养老服务机构连续工作满5年不足10年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三)在养老服务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第十八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评估是指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进行等级评估,内容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需求评估,以及养老服务评价。拟按本办法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应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首次评估费用由政府购买,复核和终核采取谁主张谁付费的原则。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全市依法设立许可和登记的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等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每年首次评估费用由政府购买资助。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社区养老服务岗位,应按照社区规模进行配置,由政府购买,主要用于解决各县(市、区)老龄工作人员少、乡镇(办)没有专职老龄工作人员等严重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问题,其岗位工资标准按照我市现行政府购买岗位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购买高龄独居老人巡视服务岗位是通过定期问候和上门巡视,对老人的健康状况、卫生环境、居住环境、煤水电使用安全、精神状态等状况及时了解掌握,加强对入户巡视的监督和管理。巡视服务岗位按照社区规模进行配置,由政府购买,其岗位工资标准按照我市现行政府购买岗位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对象为全市自愿参加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政府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对象为符合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条件的老年人。

第二十三条  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供养服务不能重复享受,同时符合二项以上服务条件的老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在现有养老支出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市、县(市、区)财政保障开展养老服务项目和补助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费,市、县(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承担(含服务费,评估费)。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10日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下年度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计划,并报市民政局,用于编制下年度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要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

第二十八条  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养老服务承接方经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当年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条  服务对象申请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应当诚信申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申请资格;已经认定的,取消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养老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机构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选择购买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编制政府年度购买养老服务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承接主体动态调整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时,对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种补贴不得冲减。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依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辖区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细则,明确购买服务流程。可适当扩大服务范围、提高补助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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