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龙源路办事处 乡级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 关于做好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补贴工作的意见
失地农民养老补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被 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以下简称为补贴)。
(一) 补贴对象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本意见规定纳入补贴 对象范围。 1.本意见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 2.家庭承包土地(以下简称为土地)被依法征收; 3.征地时对被征收的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4.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 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应积极引导其参保。
(一)补贴办法 每次征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给予补贴。征地获得批准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 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征地补贴对象。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后,县(市、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开展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实施补贴工作,县(市、区)社会保险分中心按照县(市、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补贴对象名册、补贴标准和 补贴金额,将补贴资金记入补贴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 (二) 补贴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 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X豫 人社〔2019〕1号)要求,结合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 际,目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每征一亩地的补贴标准为58200元。 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 的调整适时调整,并公布实施。 (三) 分配方式 每户每次被征地所得的补贴资金,原则上在审核确认的补贴 对象间平均分配,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分配 方法。
(一)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 1.补贴对象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 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规定进行计息和管理,待其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按照我市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补贴对象在异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已经领 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 1.补贴对象已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为 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临时个人账户,用于计入补贴资金, 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管理。之后补贴对象 又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资金合并到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象之后没有在我市参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视同为其本人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进行城乡养 老保险关系衔接。其中,补贴对象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 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将该 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补贴对象已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待遇的, 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 补贴对象既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参加了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 将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补贴 对象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 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对被征地农民的补贴资金不能冲抵本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 缴费,且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 账户养老金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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