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 县级
2022-09-29 2022-09-29
2022年度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监督方式:

 一、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二、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三、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四、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五、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六、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七、养老机构应当听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促进作用。

八、民政部门应当畅通对养老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九、民政部门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联系方式:69179128

2022年度行政处罚结果:

未发现养老机构出现违反以上事项情况。

2022年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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