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二)相关困难证明: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
2.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提供复员转业证明;
3.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提供劳模证;
4.军烈属,提供军烈属证明;
5.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能证明其单亲家庭及需抚养子女的相关资料;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的凭证;
7.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的大学生,提供毕业证及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材料。
(一)申请。申请人向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基层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二)初审。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
(三)公示。受理机构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不少于3天。
(四)认定。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录入省就业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创业证》上标注。
(五)办结。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