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县级
2015-01-19 2015-01-19
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督查稽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我市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督查稽核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建立房屋征收项目稽核制度,并于二0一五年二月底前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

 

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督查稽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我市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督查,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项目的稽核。
  第三条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按照“谁决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
  第四条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房屋征收项目稽核制度,在房屋摸底排查、调查登记、房屋性质认定、房屋征收面积、房屋征收评估价值、补偿资金发放等方面要认真核实有关数据,做好稽核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第五条 市级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实地督查、项目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各县(市、区)开展的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督查。
  第六条 实地督查通过现场勘查、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开展房屋征收工作的程序、征收数据、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监督,规范征收行为。
  第七条 项目抽查通过对征收资料检查,对各县(市、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在落实征收补偿方案、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征收补偿项目档案的规范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八条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加强监督,对违法违规、订立私下协议、扩大被征收面积、骗取国家安置补偿资金等行为,及时核实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级房屋征收部门。
  第九条 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将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督查情况,特别是对房屋征收程序不规范,侵害被征收群众利益的行为,及时通报、督办,同时上报市政府。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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