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县级
2013-12-27 2013-12-27
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突出问题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县(市、区)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二)科学评估,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并重的原则;

  (四)群众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信访、维稳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

  (二)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征收范围内房屋有关情况是否已调查登记清楚;征收与补偿方案是否已拟定,征收补偿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补偿安置政策规定;

  (四)是否考虑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安置房源是否落实;

  (五)是否会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从而引发涉法涉诉群体性上访事件,或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等;

  (六)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预测范围内;

  (七)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存在行政诉讼(复议)、败诉风险及其他社会不稳定隐患。

  第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风险评估事项,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征收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要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开展调研论证,预测预判风险。房屋征收部门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入户走访等形式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方案听取各有关部门、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拟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论证,评审征收项目实施的可控性、合法性、合理性和风险性;

  (三)科学评估分析,形成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综合各方面意见,对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科学预见和论证。根据评估预测结果制定应急和处置预案,最后做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四)审查评估报告,做出审核结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形成后,房屋征收部门需报本级政府审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分别做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可实施的意见。

  第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

  (一)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意见;征收计划和征收方案;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产权人基本情况;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的落实等有关情况;

  (二)项目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群众的反应、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意见、专家的意见及建议;

  (三)因实施征收项目而产生影响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的因素,及可能引发的行政诉讼(复议)等其他矛盾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的相关情况;

  (四)征收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

  (五)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矛盾问题的化解方案、途径,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

  (六)做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的风险预警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的建议。

  第八条  对于提出暂缓实施、不可实施建议的征收项目在转化为可实施前,一律不准实施。

  第九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征收项目应针对强制执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条  评估报告形成之后20日内,报同级维稳、信访、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按照本办法做好房屋征收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和信访稳定工作。

出现不稳定问题,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依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稳定工作责任查究制的暂行规定》(郑发〔2003〕10号)等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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