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对各省(区、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绩效评价和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地区激励支持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建村〔2013〕19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与激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