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县级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办事指南
1.确需占用城市道路; 2.公安交警市政部门同意(占道时间7天以上或占用人行道宽度大于2米); 3.施工围墙或围挡临时占用,不会对市政公用设施造成损坏; 4.消火栓、测量标志、雨污水检查(收水)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等市政公用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5.未对其他单位造成影响;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郑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郑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一口受理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熊儿河路与众旺路交叉口东南角)
0371-67179872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1、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核意见

2、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A表)

3、营业执照

4、大型施工项目施工图纸材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6、临时占用市政设施情况登记表

7、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B表)

8、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现场勘查意见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