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 5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 3 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装修人处 5 百元以上 6 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1 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 3 日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 6 百元以上 8 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3 千元以上 7 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 8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7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