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 至3 倍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次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2 倍以上 2.5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两次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2.5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