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公布,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草签协议或收取定金、房款,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草签协议或收取定金、房款,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