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2 处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2 处以上 5 处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5 处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