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查看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 1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查看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查看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