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关于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9日修订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9日修订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个人处以 1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个人处以 4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处以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业主共同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个人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处以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