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