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承揽业务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千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