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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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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