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