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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