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