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
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住房总套数在2套以下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
10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住房总套数在2套以上5套以下或宿舍型住房面积
100㎡以上30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住房总套数5套以上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300㎡
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