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行政处罚
关于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行政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一条临街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有碍市容的临街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整修或者拆除。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临街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临街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超过规定期限2日仍未改造或者拆除的。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临街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超过规定期限5日仍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临街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拒不改造或者拆除的;不配合正常行政执法检查的。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