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 处罚标准: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涉及住房总 套数1套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5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涉及住房总 套数2套及以上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50㎡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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