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
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住房总套数 1 套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 50 ㎡以下的。
处罚标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3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倍以下但不超过 1 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住房总套数 2 套或宿舍型住房面积 50 ㎡以上 100㎡以下的。
处罚标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但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住房总套数 3 套及以上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100 ㎡以上的。
处罚标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