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关于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批准期限1个月以下不拆除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批准期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不拆除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上不拆除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