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关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