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行政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以
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
等经纪业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
上签约资格,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
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
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