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房屋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出租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五)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