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对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行政处罚
对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房屋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租住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 出租。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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