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政处罚
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房屋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 30 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住
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个人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个人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
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