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后三十日内,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后三十日内,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房屋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原租赁合同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个人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个人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
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