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行政处罚
关于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