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
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
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
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
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住房总套数1套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50㎡以下
的。
处罚标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
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住房总套数2套或宿舍型住房面积50㎡以上1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住房总套数3套及以上或宿舍型住房建筑面积
100㎡以上的。
处罚标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
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