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行政处罚
关于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