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行政处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上报水质报表但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上报水质报表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