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关于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