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关于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行政处罚
关于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行政处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改建,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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