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对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行政处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 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 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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