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行政处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
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 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