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行政处罚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行政处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 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 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 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 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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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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