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处罚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处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 2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 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 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经发现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能立即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专项维持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 1 倍以下的罚 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造成业主损失或不能退回挪用的 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专项维持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 1 倍以上 2 倍 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 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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