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关于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非营利为目的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营利为目的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照明设施造成损害的。